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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admins
    2016-12-02 02:34:26    来源:长垣县人民政府   转载

    长政办〔2016112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G0H001-0202-2016-00092

    信息来源

    政府办

    所属栏目

    长政办

    公开日期

    2016-1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罚处”的工作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企业承担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有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日内以法定货币形式付清农民工工资。(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和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民生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县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要先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统一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和考勤计量,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的工资支付管理台帐,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不进行如实登记或故意损毁支付台帐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后果。(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住建监察、劳动监察和基层工会组织建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至少每季度将工资发放进展情况进行上报的欠薪报告制度,并向县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分析研判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必要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报告。(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财政局人行长垣支行、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民生服务中心要对各行业征收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管。从20166月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交通、水利等在我县辖区施工的所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要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比例同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领域的工资保证金标准进行征收。同时,将出现农民工拖欠工资行为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工业企业和餐饮服务行业,纳入工资保证金征收范围。工业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由科工信部门进行征收管理,商业、餐饮等服务行业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征收管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民生服务中心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强行从该单位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或按比例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本人凭记工单、工资欠条、身份证等相关证据进行领取,领取时由县民生服务中心监督发放。工资保证金动用后,缴纳单位要在15日内进行补足。退还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或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满15天,未接到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持民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退还手续。同时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民生服务中心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卫计委、食药监局、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2016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结合我县实际,财政部门要从当年财政预算中新列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解决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欠薪逃匿、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应急周转金动用时,民生服务中心、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三方要拿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农民工清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垫付,垫付标准按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的50%确定。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动用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补足。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欠薪的责任主体实行联合惩戒,并会同司法部门依法予以限期追偿。(财政局民生服务中心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食药监局负责督促落实)

    (四)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2017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名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转交建设单位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20166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在拨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数额不得低于拨付数额的30%。县民生服务中心要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开户方便、服务优质、监管得力”的原则,指定委托统一的金融机构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金融机构发现账户资金存在异常或长时间没有拨付时,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民生服务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民生服务中心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工程进度进行研判,防止发生挪用现象。不能按要求足额预存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建设单位进行停工整改。(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水利局、卫计委、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人行长垣支行、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五)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算清的工程款为限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至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加工制造企业对本单位车间班组等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负直接清偿责任。(住建局、发改委、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民生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工信委、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将需要曝光的欠薪案件的信息汇总到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17年年底前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民生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委、住建局、食药监局、财政局、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行长垣支行、商务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拖欠工资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或不能按要求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确定为失信企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不准参与政府资金支持的招投标,并对其在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等级评定、评先评优、融资贷款、履约担保等方面不予支持,对欠薪企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督查局和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食药监局、人行长垣支行、商务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络化管理工作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际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 2017年年底前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条件的,民生服务中心、公安部门要分别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成立联合办案小组,从立案调查直至案件办理完毕。同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同办理的案件定期会商通报。以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民生服务中心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完毕后,要在3日内抄送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无缝衔接,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由县政府担保,人民法院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督查局负责落实,民生服务中心、公安局、法院、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食药监局负责督促落实)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民生服务中心、司法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督查局负责落实,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长垣支行、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督查局负责落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规范工程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督查局负责落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工商局、总工会、人行长垣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专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住建局、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住建局、民生服务中心、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考评问责制度,对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各项长效机制不健全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格问责,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督查局和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生服务中心、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做好全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和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督查部门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民生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格无拖欠工资证明的出具程序,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或本行业在建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并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将案件的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移送至县民生服务中心。对申领售房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查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不能提供无拖欠工资证明的用人单位,要停办售房许可;科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要求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食药监部门负责牵头处理餐饮服务行业欠薪问题,按要求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负责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需曝光的欠薪案件,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国资部门负责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援等工作;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行长垣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广电传媒中心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曝光;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协调单位不积极配合的,纪委监察部门要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法制建设。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法律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地等宣传活动。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进一步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制保障。(法制办、信访局、发改委、民生服务中心、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行长垣支行、商务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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